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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4月 15, 2008
常見詐騙案例犯罪手法及預防
| 詐騙犯罪手法 | 預防方式 |
| (一)應徵保全員遭詐騙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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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務必加強防詐騙警覺,保全員求職應注意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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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半年撒網佈陷阱!「網路預訂聖鬥士」200人遭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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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網友們務必注意以下因應預防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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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生前投資詐騙!」北縣黃小姐輕信謊言,連續匯款8次被騙18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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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人生前投資詐騙」是近期內新興的電話詐騙手法,歹徒手中握有親人死亡及家中親屬姓名、電話資料,若接電話的親人與歹徒在核對資料的過程中發現破 綻(親人生前經濟窘迫,投資行為極不合理),則可避免被騙;但若親人無法確切知悉亡故者生前有無投資行為,歹徒藉此方式讓接電話的當事人「合理化」-「海 外投資獲利的結果」,因而進入「中獎詐騙」相同的陷阱,為了領回投資獲利,必須繳交「保證金」、「帳戶管理費」、「國際匯費」等不合理要求。警方呼籲遇有 上述不合理情形,請撥打「165」查詢有無相關被騙或檢舉情形,以避免被騙。 |
| (四)「假副總」搭訕路人借「車旅費」,善心男被騙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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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民眾遇到類似狀況時,若遇陌生人於問路後,進一步找話題攀談,就要小心防詐騙,不要輕易相信對方所出示的書面證書或文件,因為若對方有所求,且是精心設計的詐騙伎倆,文件極易偽造且不易查證,儘量以委婉方式拒絕對方要求(如借錢、操作提款機)。 |
常見詐騙案例犯罪手法及預防方式一覽表95年12月
常見詐騙案例犯罪手法及預防方式一覽表96年1月
key word:詐騙歹徒以光鮮亮麗體面的外觀,先取得對方好感
務必養成「查證」習慣,在行動前多斟酌思考有無不合情理之處
星期四, 3月 27, 2008
如何申請個人信用報告?當事人往生/禁治產人/未成年者
JCIC(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可以查到每個人的信用狀況等:
如何申請個人信用報告或債權人清冊?
A:查詢方式可分本人
- 臨櫃、
- 委託他人臨櫃
- 及郵寄申請
本人臨櫃:當事人請攜帶
(1)身分證正本;
(2)健保卡、護照、駕照、學生證、居留證、戶口名簿、最近三十日內「全部/部分戶籍謄本」等一種可資證明身分且有效期限內之文件正本;
(3)查詢費新台幣壹佰元。
*提供足資證明身分證件者,等待當日領件:當事人於申請當日(等候時間約30分鐘,但若當時申請人數較多時,則視實際狀況而定)憑身分證正本等候叫號取件;或不等待/特殊需求狀況者:以限掛方式回覆至所勾選之寄發地址。
*為防範歹徒偽造身分證件申請信用報告,如未提供身分證正本及上述第(2)項例舉任一證件供核者,本中心不予受理。
*身分證若為近2日內補/換/領者,請再提供戶籍謄本供本中心查核。
2、委託他人臨櫃:委託他人親臨本中心辦理信用報告者,受託人須攜帶:(1)當事人與受託人雙方身分證正本;
(2)當事人戶口名簿正本或最近三十日內「全部/部分戶籍謄本」正本;
(3)須由當事人親自撰寫並簽章之委託書;
(4)查詢費新台幣壹佰元。
*等待當日領件:取件者於申請當日(等候時間約30分鐘,但若當時申請人數較多時,則視實際狀況而定)憑當事人及代領人身分證正本等候叫號取件;或不等待/特殊需求狀況者:以限掛方式回覆至所勾選之寄發地址。
*惟非當事人之二親等受託人代當事人申請信用報告或債權人清冊,一年內不得超過三次,超過者,本中心將不予受理。
3.郵寄申請辦理:若不便親臨辦理者,請依下列說明辦理
(1) 請申請之本人填妥「乙式:郵寄申請」申請書,並請於簽章處簽名或蓋章
*申請信用報告請填「個人信用報告」申請書
*申請債權人清冊請填「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申清書
(2)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A.身分證正反兩面影本
B.最近三十日內「全部/部分戶籍謄本」正本
C.健保卡、護照、駕照、學生證、居留證等足資證明本人身分且有效期限內之文件中任一項證明文件影本
以上文件缺一不可,且證明文件若為影本者,請於影本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提供本中心辨識本人身分及存證。
(3)若第(2)項C.身分證明文件提供有困難者,可檢附公證人(含法院公證人及民間公證人)認證之身分證影本及認證書,供本中心查核。
(4)查詢費新台幣壹佰元(現金)
*備妥上述資料後請以掛號郵寄至本中心,本中心收到信件處理完畢後,以限掛方式回覆至所勾選之寄發地址。
*為防他人冒名申請,若申請書上寄發地址為工作地址,請檢具工作單位開立之在職證明。
*寄至工作地址或住居所者,必要時本中心將予查證處理;拒絕查證或工作地址、住居址無法查證屬實確係本人申請者,本中心拒絕核發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或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並退件至戶籍地址。
以上申請程序可上本中心網站查看,
申請書表格亦可由本中心網站下載,
或請本中心傳真或郵寄給申請者。
本中心網站為www.jcic.org.tw進入
「社會大眾區」查看相關說明
查詢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至下午5:00
可以親自、郵寄及委託方式,無法線上查詢:http://www.jcic.org.tw/doc/personal_credit.doc
可以親自、郵寄及委託方式,無法線上查詢http://www.jcic.org.tw/doc/personal_credit.doc※其他注意事項:
1.外籍人士(無中華民國身分證者):請準備居留證、護照辦理。
2.特殊狀況者:當事人亡故、禁治產人或未成年者,欲親臨申請請填具「丙式:特殊案件(臨櫃申請)」,欲郵寄申請請填具「丁式:特殊案件(郵寄申請)」申請書,檢具身分證明文件詳如申請書上之說明,查詢費新台幣壹佰元,郵寄申請者請以限掛方式郵寄至本中心辦理。
3.查詢費:
(1)中文一份新台幣100元,英文一份新台幣200元,中英文各一份共新台幣300元,每多加一份再加新台幣50元(不限中英文)。
(2)身心障礙者、失業、低收入人士及65歲以上年長者查詢費優惠方案:
每年度可免費申請信用報告乙份,超過者每份收費新台幣50元。
除提供上述身分證明文件外,身心障礙者另須提供身心障礙手冊;失業或低收入人士須再提供政府核發且在有效期限內之失業或低收入證明文件(如:失業給付證明書、低收入卡),郵寄辦理者可用影本,並請於影本上註明「本影本與正本相符」供本中心查核,未提供者則不予優惠。
4.若要申請英文信用報告者,請檢附護照影本或於申請書上務必填寫英文姓名,本中心處理完畢後另行通知領件,工作日原則上約為10至15日(不包含例假日)。
5.申請書填寫內容經本中心查證不實者,將拒絕核發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6.所提供身分證明文件經本中心查證如有偽造之嫌,本中心將報警處理移送訴追。
7.本中心須查證案件,經查證無誤後方予核發信用報告,以確保當事人權益。(請填寫平日日間得聯繫本人之電話或手機)
8.等待當日領件者,等候時間約30分鐘,但若當時申請人數較多時,則視實際狀況而定。
查詢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下午5:00,例假日恕不受理。
洽詢電話:02-23813939#232 很難通
郵寄地址:台北市中正區100重慶南路一段二號十六樓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收
請領失業給付,須符合下列規定:
- 1.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
- 2.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 3.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 4.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經完成失業認定。
失 業認定係指:被保險人於離職後,應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 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並填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求職登記後,應辦理就業諮詢,並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推介就業 或安排職業訓練。如未能於該14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應於翌日(即登記之日起15日)完成失業認定,並發給失業認定證明書。
給付標準:
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60發給,自申請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15日起算。
給 付期限:1.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2.受領失業給付未滿6個月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得依規定申領 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18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6個月為限;合計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是故,符合要件自得向當地公立就業服務站洽詢及請領失業給付事宜。
就業保險可於以下網址下載閱覽http://www.bli.gov.tw/sub.asp?a=0006460
星期三, 5月 09, 2007
專找積欠卡債已經信用破產的急需用錢民眾下手,以可以幫忙貸款為理由,詐騙8~10萬的手續費和保證金

高雄市警方9日越區破獲一個橫行中部的詐騙集團,逮捕陳姓首腦在內的13人,他們專找積欠卡債已經信用破產的民眾下手,以可以幫忙貸款為理由,詐騙8~10萬的手續費和保證金,5年下來至少已經有500位急需用錢的民眾受騙。警方踹了兩次門,詐騙集團成員眼看躲不過,才將門打開,不過手機和帳冊等東西,已經被丟到樓中樓的陽台上,警方趴在窗台上,才把詐騙證據找回來。
警方說,這個集團就是打著可以幫信用破產的人貸款的名義,詐騙款項,特別的是,警方還從嫌犯住處,搜出3個嫌犯用來改變身分的「變音器」。
警方從帳冊資料研判,5年來大約有500人受騙,嫌犯得手金額至少4、5000萬,由於被騙的大多都是卡債族等信用破產的民眾,也等於讓他們的財務狀況雪上加霜。
- 徒經常利用人性之貪婪,以巧言令色配合時空因素,遂行詐騙技倆,要避免受騙除不心存貪念,更要多吸收資訊以增進常識,多思考、詳加查證真實性為何,妥加研判處置,方不致被詐騙集團有機可乘。
善用錢滾錢 當個有錢人
- ■ 記者蔡靜紋/台北報導
- 有錢人比一般人更懂得如何「錢滾錢」。根據外商壽險公司最新調查,有錢人的消費習慣、投資行為、想法觀念都與一般人相去甚遠,其中有錢族群財富雖與一般人相同,大部分來自於工作所得,但有錢人的投資理財所得占財富比重15%,高出於一般人近5個百分點。
遺產是給子女的禮物?還是燙手山竽?
- 理財有三個目標,第一個當然是改善生活品質,第二就是財富傳承,第三則是回饋社會。其中財富傳承最難拿捏,不過現在推出的子女教育以及財產信託制度,我覺得是很好的規劃方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檢察官
最近相驗一個案子,死者被地下錢莊逼上絕路,燒炭自殺身亡,他的遺書上還寫到:「當我離開後,…,只須草蓆捲起即可,火化後,骨灰入海,不必供奉,我選擇這條路,才能讓你們好好過日,才不連累你們,不必為我流淚,我沒資格為人父,為人夫,不可原諒的人絕筆。」 但是死者是否知道,他死後債務是由他的太太、兒女,父母,祖父母,甚至是由「兄弟姐妹」來承擔?
最近2年值外勤時,發現案件有增多的趨勢,尤其是自殺案件增加最多,例如最近兩次值外勤,相驗 9件,6件是自殺,尤其是小年夜那天,大家歡欣的要與親人圍爐團聚,單我這一班外勤(本署每天有3班外勤)就報驗7件,4件是自殺, 可見轄區內民眾生活過的很不好!很多人都被銀行、地下錢莊或暴力討債集團逼的走投無路,但是他們自殺後,發生繼承的效力,往生者的債務,由他的繼承人「概括承受」,反而讓他們的配偶、兒女、父母或兄弟姐妹等親人,淪落成為暴力討債的對象。
有很多死者生前吸毒或家暴,非但不務正業、積欠大量債務,造成家裡時時有人上門討債,還常常對親人施暴;他死後,家人本來以為『終於解脫了』,沒想到還要概括承受他生前的債務,成為被暴力討債的對象。尤其是這些人常常會將自己的身分證件或帳戶賣給詐騙集團, 詐騙集團就利用他們的名義辦很多張信用卡後,在短期內一一刷爆、或辦理信用貸款後故意不還,而家屬根本不知道有這些事,想說死者生前沒欠人錢,直到2、3個月後,自己的房子、存款被銀行聲請法院查封,或有人上門暴力討債時,才知道死者生前有欠人錢,但為時已晚!常常會釀成另一次自殺的原因。
自殺,反而連累家屬!
有的家屬還想到要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但是 拋棄繼承只有對有去辦理的人產生效力,沒有辦理的人(其他親人)還是要概括承受死者債務。如果同順序的繼承人都辦理拋棄繼承,也只是由下順序的繼承人來承擔而已, 除非全部的親屬(包含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兒女、孫子女)、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還有最常被忽略的「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否則自己辦理拋棄繼承,只是加重其他親人的負擔而已 !尤其是,有誰會想到自己會因繼承關係而要替不務正業,久不聯絡的兄弟姐妹揹債務,或是嫁出去的女兒要替娘家的兄弟還錢?
有時兒子會以父母之名義向銀行借錢,或讓父母替自己做保,而老一輩的人認為:嫁出去的女人不能繼承娘家的財產,當受到娘家的兄弟寄來拋棄繼承的通知書時,往往以為「我本來就沒有繼承權」,所以不以為意, 沒和娘家的兄弟一樣去辦拋棄繼承,結果就變成兄弟借錢,姐妹扛債的情形 。
就像我以前辦過ㄧ個案子,當事人是一個「童養媳」,從3歲被送到養家後,就與本生家沒有聯絡,20歲後就與養家的男丁結婚,本生家的兄弟用爸爸的名義向銀行借錢, 爸爸死後,全部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只有她沒辦,所以債務都由她一個人來擔,她是直到銀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將她名下所有不動產、存款都查封後,才知道要去辦拋棄繼承,但為時已晚!一夕之間,突然負債上千萬,全家財產都沒了,情何以堪,怎會不想自殺!
所以驗屍時,我實在看了很不忍,常常提醒死者家屬:要趕快到法院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 ,一人辦限定繼承,對全部繼承人都生限定繼承之效力,才不會被死者拖累到,進而造成繼承人自殺的慘劇 !例如不久前,在基隆發生一家六口,有五口在短短的幾個月內,先後跳河自殺。如果在爸爸跟一位兒子跳河時,有人提醒家屬去辦 限定繼承,讓家屬僅在死者遺產範圍內承擔債務,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替死者償債,或許幾個月後,就不會發生媽媽再帶其他兩個兒子跳河自殺的悲劇!尤其是, 人會刻意隱藏外面的負債,怕親人知道,
如果不是很確定死者生前沒有欠人錢,且「確定死者的證件從來沒有離開身體過」,去法院辦限定繼承,比較保險。
目前只能這樣驗一個死者,提醒一次,救一家人! 最終能徹底解決問題的方法,還是要立法院趕快修正民法繼承篇,將以「概括繼承」為原則,修正為以「限定繼承」為原則。因此懇請各位立法諸公,儘快修法,以解救苦難蒼生!也請各位選民,要求你自己的立委,把這提案當成重要的議題..在此之前,也懇請各位,將這個訊息告知每個往生者的家屬,或許您的一念善心,可以解救一家人,阻止多場自殺悲劇的發生!感恩您!
也許你知道 , 也許你不知道 .
無論如何, 貧窮與無知一樣可怕,
讓自己有保護能力並保護家人 , 再告知
週遭的親朋好友也是功德一件 .
如何辦理限定繼承
一、意義 限定繼承乃繼承人限定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之意思表示。其責任僅限於遺產而已,雖被繼承人之債務超過遺產,繼承人亦無須以其自己之固有財產為清償。(民法第1154條)
二、期間(一)民法第1156六條:3個月期間。 1.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2.前項3個月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3.此3個月之起算點,為「繼承開始時」。至於繼承人是否知悉繼承開始,則在所不問。
(二)民法第1176條第7項:2個月期間。 1.因他人之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其限定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2個月內為之。
2.其起算點,為「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與之一般情形有所不同。
三、方式限定繼承雖係保護繼承人而設,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影響甚大,自不能不規定其為一種「要式行為」。(一)開具遺產清冊 「遺產清冊」乃記載 非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之一切權利義務之簿冊,亦即就遺產所編製之財產目錄之謂。因為限定繼承係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則被繼承人之 積極財產及消極財產如何,自應明確登載,使法院及利害關係人得以明瞭其情形,從而予以監督。並且應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包括積極財產、消極財產)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
(二)呈報法院 1.此之『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6條規定,係指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2.除開具遺產清冊外,陳報書應記載陳報人、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為限定繼承之意旨;如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3.法院受理限定繼承之呈報時,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此一定期限不得在3個月以下)報明其債權。(民法第1157條)。
四、效力(一)繼承人負有限責任 限定繼承之繼承人雖繼承被繼承人之全部債務,但僅以其繼承所得之積極財產為限度,負其清償之責,而不以自己固有財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僅負「有限責任」,且為以「遺產」為限度之「物的有限責任」。
(二)財產分離的效果 限定繼承既僅以其繼承所得之積極財產為限度,而償還繼承債務之態樣,則繼承財產與繼承人固有財產,即應予以嚴格分離,是故民法第1154條第3項規定,為限定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此為限定繼承之特徵。
(三)共同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繼承」 民法第1154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限定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此對其他繼承人並無任何不利益。
五、遺產之清算(一)公示催告 1.繼承人為限定繼 承之呈報後,依民法第1157條規定,法院應即開始公示催告程序公告,依民事訴訟法所定公示催告程序規定以裁定方式為之,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依裁定所定 之期間內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如未依所定期間內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該公示催告之內容係記載聲 請人申報權利之期間及在期間內應為申報之催告、因不申報權利而生之失權效果、法院。
2.關於申報權利期間,民事訴訟法第543條規定固為2個月以上,但為保護繼承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之權利,民法第1157條特別規定不得在3個月以下,此部分應優先適用。
(二)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1.依民法第1158條規定,限定繼承人在前述公示催告債權所定之一定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以確保繼承債權人之公平受償,因此,若公示催告程序期限已滿,自應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2.清償交付之順序
(1)有優先權之債權:指依法律規定對遺產有優先受償權之債權而言,如抵押權、留置權等。此等權利無須於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惟行使優先權之結果,就特定遺產不能受完全之清償時,其未能受償之殘餘債權,即與普通債權無異。
(2)普通債權:於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屆滿後,繼承人對於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雖未依限報明但為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於清償有優先權之債權後,如有剩餘遺產,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分別償還之。
(3)遺贈之交付:依民法第1160條規定,繼承人非依所述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惟僅限「遺贈」,若係被繼承人生前之贈與,則應解為普通債權之一,而有之適用。
(4)未依期限報明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則該債權人,僅得就剩餘財產行使其權利(民法第1162條)。
(三)違反清算程序之賠償責任(民法第1161條) 1.繼承人違反民法第1157條至第1160條之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2.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不當受領之數額,以符合公平償付之意旨。其請求權行使之期間,為民法第125條所定之一般期間(即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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