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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3月 27, 2008

如何申請個人信用報告?當事人往生/禁治產人/未成年者


JCIC(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可以查到每個人的信用狀況等

如何申請個人信用報告或債權人清冊?
A:查詢方式可分本人
  • 臨櫃、
  • 委託他人臨櫃
  • 及郵寄申請
三種方式:
本人臨櫃:當事人請攜帶
(1)身分證正本;
(2)健保卡、護照、駕照、學生證、居留證、戶口名簿、最近三十日內「全部/部分戶籍謄本」等一種可資證明身分且有效期限內之文件正本;
(3)查詢費新台幣壹佰元。
*提供足資證明身分證件者,等待當日領件:當事人於申請當日(等候時間約30分鐘,但若當時申請人數較多時,則視實際狀況而定)憑身分證正本等候叫號取件;或不等待/特殊需求狀況者:以限掛方式回覆至所勾選之寄發地址。
*為防範歹徒偽造身分證件申請信用報告,如未提供身分證正本及上述第(2)項例舉任一證件供核者,本中心不予受理。
*身分證若為近2日內補/換/領者,請再提供戶籍謄本供本中心查核。
2、委託他人臨櫃:委託他人親臨本中心辦理信用報告者,受託人須攜帶:(1)當事人與受託人雙方身分證正本;
(2)當事人戶口名簿正本或最近三十日內「全部/部分戶籍謄本」正本;
(3)須由當事人親自撰寫並簽章之委託書;
(4)查詢費新台幣壹佰元。
*等待當日領件:取件者於申請當日(等候時間約30分鐘,但若當時申請人數較多時,則視實際狀況而定)憑當事人及代領人身分證正本等候叫號取件;或不等待/特殊需求狀況者:以限掛方式回覆至所勾選之寄發地址。
*惟非當事人之二親等受託人代當事人申請信用報告或債權人清冊,一年內不得超過三次,超過者,本中心將不予受理。

3.郵寄申請辦理:若不便親臨辦理者,請依下列說明辦理
(1) 請申請之本人填妥「乙式:郵寄申請」申請書,並請於簽章處簽名或蓋章
*申請信用報告請填「個人信用報告」申請書
*申請債權人清冊請填「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申清書
(2)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A.身分證正反兩面影本
B.最近三十日內「全部/部分戶籍謄本」正本
C.健保卡、護照、駕照、學生證、居留證等足資證明本人身分且有效期限內之文件中任一項證明文件影本
以上文件缺一不可,且證明文件若為影本者,請於影本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提供本中心辨識本人身分及存證。
(3)若第(2)項C.身分證明文件提供有困難者,可檢附公證人(含法院公證人及民間公證人)認證之身分證影本及認證書,供本中心查核。
(4)查詢費新台幣壹佰元(現金)
*備妥上述資料後請以掛號郵寄至本中心,本中心收到信件處理完畢後,以限掛方式回覆至所勾選之寄發地址。
*為防他人冒名申請,若申請書上寄發地址為工作地址,請檢具工作單位開立之在職證明。
*寄至工作地址或住居所者,必要時本中心將予查證處理;拒絕查證或工作地址、住居址無法查證屬實確係本人申請者,本中心拒絕核發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或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並退件至戶籍地址。
以上申請程序可上本中心網站查看,
申請書表格亦可由本中心網站下載,
或請本中心傳真或郵寄給申請者。

本中心網站為www.jcic.org.tw進入
「社會大眾區」查看相關說明
查詢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至下午5:00

可以親自、郵寄及委託方式,無法線上查詢:http://www.jcic.org.tw/doc/personal_credit.doc

可以親自、郵寄及委託方式,無法線上查詢http://www.jcic.org.tw/doc/personal_credit.doc

其他注意事項:

1.外籍人士(無中華民國身分證者):請準備居留證、護照辦理。


2.特殊狀況者:當事人亡故、禁治產人或未成年者,欲親臨申請請填具「丙式:特殊案件(臨櫃申請)」,欲郵寄申請請填具「丁式:特殊案件(郵寄申請)」申請書,檢具身分證明文件詳如申請書上之說明,查詢費新台幣壹佰元,郵寄申請者請以限掛方式郵寄至本中心辦理。

3.查詢費:

(1)中文一份新台幣100元,英文一份新台幣200元,中英文各一份共新台幣300元,每多加一份再加新台幣50元(不限中英文)。

(2)身心障礙者、失業、低收入人士及65歲以上年長者查詢費優惠方案:

年度可免費申請信用報告乙份,超過者每份收費新台幣50元。




除提供上述身分證明文件外,身心障礙者另須提供身心障礙手冊;失業或低收入人士須再提供政府核發且在有效期限內之失業或低收入證明文件(如:失業給付證明書、低收入卡),郵寄辦理者可用影本,並請於影本上註明「本影本與正本相符」供本中心查核,未提供者則不予優惠。




4.若要申請英文信用報告者,請檢附護照影本或於申請書上務必填寫英文姓名,本中心處理完畢後另行通知領件,工作日原則上約為10至15日(不包含例假日)。




5.申請書填寫內容經本中心查證不實者,將拒絕核發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6.所提供身分證明文件經本中心查證如有偽造之嫌,本中心將報警處理移送訴追。




7.本中心須查證案件,經查證無誤後方予核發信用報告,以確保當事人權益。(請填寫平日日間得聯繫本人之電話或手機)




8.等待當日領件者,等候時間約30分鐘,但若當時申請人數較多時,則視實際狀況而定。




查詢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下午5:00,例假日恕不受理。




洽詢電話:02-23813939#232 很難通




郵寄地址:台北市中正區100重慶南路一段二號十六樓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收








請領失業給付,須符合下列規定:

  • 1.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
  • 2.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 3.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 4.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經完成失業認定。

失 業認定係指:被保險人於離職後,應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 認定接受就業諮詢,並填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求職登記後,應辦理就業諮詢,並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推介就業 或安排職業訓練。如未能於該14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應於翌日(即登記之日起15日)完成失業認定,並發給失業認定證明書


給付標準:
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60發給,自申請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15日起算。


給 付期限:1.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2.受領失業給付未滿6個月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得依規定申領 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18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6個月為限;合計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是故,符合要件自得向當地公立就業服務站洽詢及請領失業給付事宜。

就業保險可於以下網址下載閱覽http://www.bli.gov.tw/sub.asp?a=0006460

以上供參http://rong24w.smartweb.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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